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工作规范
来源: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量:4527 发布时间:2018-06-05 11:54:28
GYGWYC
广元市公务用车管理与服务标准
GYGWYC/GL·04·04—2017
     



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工作规范





     

2017 - 06 - 30发布
2017 - 07 - 01实施
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E、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由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明贵、张文林、江涛、王莉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元市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工作的术语和定义、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监督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广元市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98.1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第1部分:载客汽车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YGWYC/JC·01·03  公务用车管理与服务标准体系运行管理办法
GYGWYC/GL·02·02  公务用车档案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公务用车
是指广元市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统筹和各级机关及所属单位留用的机要通信和应急、调研、接待、实物保障等公务用车。车型含轿车、旅行车(含商务车)、越野车、大型客车等。
3.2 
车辆维修
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等技术活动。
3.3 
车辆保养
车辆保养是指定期对汽车相关部分进行检查、清洁、补给、润滑、调整或更换某些零件的预防性工作,又称车辆维护。
4 职责
4.1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4.1.1 负责辖区内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的归口管理。
4.1.2 组织定点维修企业的确定。
4.1.3 负责辖区内集中统筹管理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的审批。
4.1.4 负责辖区内集中统筹管理公务用车维修保养费用的核报。
4.1.5 组织对辖区内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
4.2 各级财政局
4.2.1 参与辖区内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单位的确定。
4.2.2 负责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4.3 各级纪检监察局
4.3.1 参与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2 负责对严重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4.4 各级审计局
负责对公车运行维护费用进行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4.5 有车单位
4.5.1 负责本单位留用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的归口管理。
4.5.2 负责本单位留用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的审批。
4.5.3 负责本单位留用公务用车维修保养费用的核报。
4.5.4 组织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自查与考核。
4.6 司勤人员
4.6.1 负责公务用车例行保养工作。
4.6.2 负责公务用车维修过程的监督,严把车辆维修质量关。
4.6.3 负责公务用车维修保养费用的具体报销申请。
4.6.4 参与公务用车故障审定工作。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工作依据
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管理的主要工作依据包括《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37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1号)、《广元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委办函〔2016〕56号等规定。
5.2 基本要求
5.2.1 保持车辆技术状态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运输质量,延长使用寿命。 
5.2.2 车辆的维修保养应严格按照“预防为主、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的原则,切实贯彻“养重于修、养重于用”的管理理念。
5.2.3 坚持按“内修为主、外修为辅”的原则,明确车辆维修、保养的内容,标准和质量要求。
5.3 定点维修保养
5.3.1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结合本地实际,公开采购符合法定资质的车辆维修企业(具有二类维修资质及以上)提供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服务。
5.3.2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按年度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确定市级部门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名单,实行优胜劣汰,一年一定,定期公布。各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负责定期公布本区县定点维修企业名单,并与定点维修企业签订《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协议》(见附件A)。
5.3.3 市级机关有车单位选择的定点维修企业,须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公布的名单中比选。
5.3.4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应定期将选定的定点维修企业填写《      年度     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协议签订情况统计表》(见附录B),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财政局备案。
5.3.5 定点维修企业应健全管理,遵守公务用车相关纪律要求,提供优质服务,如违反相关规定或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一经查实,将对定点维修企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定点维修企业,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具体要求见附录C。
5.4 车辆维修保养内容
5.4.1 车辆维修主要包括各类计划维修,计划外的故障修理和事故修理。
5.4.2 车辆保养主要分为例行保养、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
5.4.3 例行保养由车辆的司勤人员负责按照GB/T 18344中5.1(见附录D)的规定进行具体实施。
5.4.4 一、二级维护结合车辆出厂技术参数和使用情况交由专业定点维修企业按GB/T 18344中5.2、5.3的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5.4.5 超出司勤人员自行处理能力的各类车辆维修均交由专业定点维修企业按专业规范实施维修。
5.5 车辆维修保养审批与实施
5.5.1 审批实施原则
按“先申报后审批再维保”和“先鉴定,后修理;先核实,后报销”的原则,实施车辆的申报、审批及维修保养。
5.5.2 审批程序
5.5.2.1 车辆定期保养经所属科(股)室分管负责人审核,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5.5.2.2 当车辆出现故障且超出司勤人员自行解决能力范围和车辆需要技术保养,需报送车辆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的,司勤人员应立即口头向所属科(股)室分管负责人说明情况。如实填写《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报单》(见附录E)报故障审定小组(由科(股)室分管负责人、车队队长、司勤人员等组成)进行审定确认。
5.5.2.3 由故障审定小组即时对车辆进行勘查,提出维修保养方案,明确维修方向和费用预算后报所属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到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施工作业。
5.5.3 维修保养实施
5.5.3.1 车辆外出发生故障无法继续安全行驶时,驾驶员应及时报告科(股)室分管负责人并说明情况(必要时,派故障审定小组进行现场审定确认),待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维修,待任务完成后应2日内补全维修审批手续。
5.5.3.2 车辆维修保养作业过程中司勤人员负责整个维修过程全程监督,严把车辆维修质量关,故障审定小组做好督查工作。
5.5.3.3 车辆维修保养竣工后由维修企业应出具“维修保养竣工出厂合格证”, 故障审定领导小组和驾驶员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对作业情况逐项进行检查“试车”并签字确认。
5.5.3.4 维修保养的质量保证按GB/T 18344中第6章的要求执行,车辆性能应满足GB/T 3798.1、GB 7258等的相关要求。
5.5.3.5 车辆维修保养竣工结束后,车辆维修涉及更换部件的,驾驶员需将车辆所有换件必须回收至本单位指定地点留存作为更换鉴定依据。
5.5.4 维修保养费用管理
5.5.4.1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费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公务卡结算方式,因公异地产生的维修费用,驾乘人员须在发票上作出说明并加盖本部门单位公章。
5.5.4.2 车辆维修保养后,司勤人员凭明细单据予以报销。费用单据的各项开支必须清晰明了的进行标注,不得笼统合并费用。
5.5.4.3 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5.5.4.4 对于司勤人员维修保养车辆后的费用单据,故障审定小组要及时查阅,依据符合市场价原则进行评定,对于费用不清、费用不合理部分有权质疑。对于司勤人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费用,或者故障审定小组认定的不合理费用,均由司勤人员自行承担。
5.5.4.5 有车单位车辆维修保养及费用情况,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半年进行一次统计汇总,并在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公示中予以体现。
5.6 车辆维修档案管理
5.6.1 有车单位应负责建立所管理车辆的维修档案,并认真填写相关内容,按“一车一档”的方式建立台账管理。
5.6.2 车辆维修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车辆维修登记表(见附录F);
——车辆维修保养鉴定审批单;
——车辆维修保养报价表;
——车辆维修保养项目及所产生的费用明细单;
——车辆维修保养竣工出厂合格证等。
5.6.3 车辆维修档案的管理应遵守GYGWYC/GL·02·02的相关规定。
6 监督与改进
6.1 各有车单位及司勤人员应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6.2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纪检监察局、财政局应组织对辖区内党政机关单位公务用车的定点维修保养的执行情况、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的管理进行专项检查或监督检查。
6.3 各级审计部门应组织公车运行维护费用(含维修保养费用)进行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6.4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纠正和查处。
6.5 按GYGWYC/JC·01·03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组织进行改进工作。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协议
甲方:                                    (公务用车单位)
乙方:                                    (定点维修企业)
根据广元市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一、定点维修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定点维修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在本协议中承诺的相关公务用车维修服务。
三、乙方对甲方公务用车进行维修,维修费综合优惠率为    %。
四、车辆维修结束后,由甲方负责组织验收,并按照财政直接支付或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乙方维修费用。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获得优先、优质服务;
(二)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以及车辆返修等全部责任;
(三)有权向市财政局投诉乙方的违约行为;
(四)按时支付乙方维修费用。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为甲方提供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并按照本协议承诺的优惠率收取维修费用;
(二)乙方要为甲方的公务用车维修建立单独台账,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维修记录;
(三)乙方对甲方公务用车维修的质量要求要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维修项目、降低维修质量;
(四)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维修费用。
七、违约责任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严格履约,当事人一方不按规定履行协议的,应当承担继续履约、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八、协议的终止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1、乙方不履行协议规定义务的;
2、乙方在履约期间,被交通行业管理部门降低资质及考核等级的;
3、在履约期间,乙方被投诉且经相关部门查实三次以上的。
(二)乙方如遇不可抗拒力而丧失履约能力,本协议自行终止。
九、其他约定事项:
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经协商可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修改或补充的条款不得与上级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要求相违背。
乙方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乙方基本账户开户账号: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乙方报广元市财政局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协议签订情况统计表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协议签订情况统计表见表B.1。
表B.1       年度     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协议签订情况统计表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管理要求
C.1 健全相关管理
C.1.1 具备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资格条件。
C.1.2 应设立公务用车维修服务专柜、专用联系电话和指定专门联系人。
C.1.3 为公务用车维修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项目,保障送修部门单位用车需要。
C.2 建立维修车辆档案
C.2.1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为公务用车维修部门单位建立单独台账,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维修记录;
C.2.2 每次维修应填写详细多联维修清单,发给车辆部门单位及驾乘人员等,在各联纸质维修清单及发票空白处醒目标注“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标识,经签字确认后保存备查。
C.3 维修定额和收费标准
C.3.1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在经营场所公布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机动车辆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C.3.2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应接受公务用车部门单位的督促,严格履行定点维修协议,提供原厂或正宗优质产品、配件以及优质服务,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协议所承诺的收费标准(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其维修费综合优惠率不得低于15%)。
C.3.3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公务卡结算方式。
C.4 纪律要求
C.4.1 严禁公务用车管理人员或者驾乘人员等向定点维修企业索要现金回扣或者以其他名义报销费用和收受礼物。
C.4.2 严禁定点维修企业以提供现金回扣、报销费用、馈赠礼物或者虚增项目、虚开发票等方式招揽业务。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日常维护作业项目及技术要求
GB/T 18344《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中5.1《日常维护作业项目及技术要求》见表D.1。
表D.1 日常维护作业项目及技术要求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报单
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报单见表E.1。
表E.1 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报单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车辆维修登记表
车辆维修登记表见表F.1。
表F.1 车辆维修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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